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2024-02-04 11:41:12智能装配资讯

  原标题: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2023年第四季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及子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的各类相关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及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采取必要的减值测试和评估,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共计提各项减值准备42,366.22万元至71,366.22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其中,商誉减值情况如下:由于定制化电子电器组件(含模组)业务板块受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市场低迷,终端产品销量下滑等因素影响,公司子公司君天恒讯、裕立诚业务推进没有到达预期。2023年度君天恒讯等子公司因终端产品销量的下滑致使其202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显而易见地下降,其中:君天恒讯、裕立诚预计实现净利润合计约8,000万元-9,500万元,较前一年度下降约33%-59%。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结合对君天恒讯、裕立诚目前及未来经营业绩、盈利能力的分析,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相关资产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本期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约40,000万元到69,000万元。截至目前,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最终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做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合计42,366.22万元至71,366.22万元,减少2023年第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011.29万元至71,011.29万元,并相应减少2023年第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42,011.29万元至71,011.29万元。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了可能的风险,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就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向咱们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并就有关内容做出充分的说明,经查阅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数据能更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都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业绩预告相关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000万元至-4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7,000万元至-48,000万元。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000万元至-4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

  2、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7,000万元至-48,000万元。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58.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033.45万元。

  由于定制化电子电器组件(含模组)业务板块受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市场低迷,终端产品销量下滑等因素影响,公司子公司君天恒讯、裕立诚业务推进不及预期。2023年度君天恒讯等子公司因终端产品销量的下滑致使其202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明显下降,其中:君天恒讯、裕立诚预计实现净利润合计约8,000万元-9,500万元,较前一年度下降约33%-59%。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结合对君天恒讯、裕立诚目前及未来经营业绩、盈利能力的分析,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相关资产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本期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约40,000万元到69,000万元。截至目前,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最终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报告期内,全球消费力衰退引发行业需求持续低迷、叠加业内产能过剩、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业务规模及订单价格均出现一定程度下滑,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利润空间。此外,公司新项目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效益尚未显现,前期投入形成的资产和费用需进行折旧、摊销,人员等固定成本较高,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一)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自身专业判断完成本次业绩预告,具体业绩情况尚需注册会计师确定。

  (二)公司本期预计的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尚未经评估师评估,最终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待由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与本次业绩预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二)2023年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员工偷盗子公司原材料金盐事件,根据公安机关近日出具的《复函》中涉案标的物数量并结合采购成本,经初步估算,涉案金额为11,631,910.60元(涉案期间为2020年1月-2023年7月),目前公司已收回赃款500万元现金,另公安机关已冻结赃款190万元现金和赃物奔驰牌轿车一辆(提示:车辆经司法拍卖程序后可能会存在贬值情形),公司正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退赔事宜;剩余未追回财产返还时间需等判决后再确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于涉案原材料均已计入2023年及以往年度营业成本,因此,本次追偿所得将会增加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初步预计将增加公司2023年净利润约137万元,增加以前年度净利润累计约344万元,最终影响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确定。

  (三)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敏电子”)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公司直接持有深圳博敏100%股权、间接持有江苏博敏100%股权)共同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深圳博敏和江苏博敏已实际共同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709.64万元(不含本次)。

  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由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共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已就上述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印刷电路板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租赁;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络通讯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691,850.18万元,负债总额为323,623.1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5,305.6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42,404.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368,227.08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91,238.7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858.4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833,930.17万元,负债总额为312,992.2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6,292.6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05,025.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520,402.29万元,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28,096.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666.0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1.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 银行(或银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 银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银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银行的债务;

  1.1.3 保理业务项下,银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银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 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 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 银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银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 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银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 银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 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银行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上述担保是由全资子公司深圳博敏、江苏博敏提供,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5,566.96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5,56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94,526.9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526.93万元(不含本次)。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有效期为一年,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4年1月29日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且江苏博敏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赞同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19.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担保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和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江苏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526.93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93,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PCB板、任意阶HDI、刚柔FPC)、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RFID天线、SIP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其100%股权。江苏博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42,544.74万元,负债总额为140,080.5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54,256.1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1,484.97万元,净资产为102,464.17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91,380.39万元,纯利润是-963.1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60,583.69万元,负债总额为160,558.7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64,032.8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10,925.07万元,净资产为100,024.99万元,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3,390.78万元,纯利润是-2,439.1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银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银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银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江苏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江苏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5,566.96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公司对控股子企业来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5,56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94,526.9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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