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2023-12-01 21:55:16视觉测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赞同公司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详细情况如下:

  这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这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真实的情况及相关事项做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不是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这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本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8、在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本次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1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四)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五)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严格遵守江苏省苏州市政府相关防疫政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等相关防疫工作。近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含旅途中转)的拟参会人员,请在第一时间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并需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有效证明,配合做好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六)如因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导致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另行公告。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4日通过书面及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韵枫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对公司依法运作进行了检查。特别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监事会认为:(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3,600,00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3,6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6,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当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13.33%。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2-016)。

  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2-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公司按照上述财政部会计司的实施问答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报告科目之间重分类影响如下:

  (二)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即2021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125,858.8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30,772,882.54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207,278,641.10元。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3,600,00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3,6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6,000,00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赞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8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6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徐殷鹏,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晓霜,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1年3月开始在中汇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超过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鲁立,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超过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主要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6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0万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情况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赞同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同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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